立法院今(16)日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條文修正案,明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
立法院會上周五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立法院會今天再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條文修正案。
三讀條文明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前項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
三讀條文也明定,上市、上櫃公司依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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